状告百度
2010年6月30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海运女"状告"百度"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百度"断开搜索引擎中可辨认殷小姐相貌的涉案图片链接;删除网站上保存殷小姐的个人信息;连续三天在百度首页醒目位置刊登向殷小姐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为殷小姐恢复名誉;支付殷小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对此,被告北京百度网训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称,搜索引擎不能自动辨认所链接的图片是否属于涉案图片,法律没有规定屏蔽关键词是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定义务,故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内容。
2010年7月,"百度"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多达15页纸的民事上诉状,要求法院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