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3日,睢县某村发生一起强奸未成年人未遂案。被害人李某陈述了作案人体貌特征。侦查机关认定该村村民刘某某为犯罪嫌疑人,提请睢县检察院逮捕。
睢县检察院审阅证据时,发现该案证人刘某柱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双胞胎兄弟。办案人员遂将卷宗重新审查,发现多处疑点。如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有纹身等细节,但刘某某没有纹身,而刘某柱胸前则刺有纹身。
经过反复核查,排除疑点,刘某某终于交代了实情:原来,在得知邻居家中发生强奸案后,他即怀疑该案系其弟刘某柱所为,因兄弟二人系双胞胎,长相相似,邻居难以区分,出于照顾弟弟的心理,他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陈述,承担了此事。
随着诸多疑点逐渐明晰,公安机关主动撤回了对刘某某的提请逮捕。同时,睢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对刘某柱涉嫌强奸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检察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