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社部清理部分文件,其中,《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被废止引人关注,那么,人社部481号文件废止对劳动者和企业有啥影响呢?
资料显示,《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劳部发〔1994〕481号文,业内称之为“人社部481号文件”。
律师崔杰介绍,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各种情形,但并未明确规定具体应当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只是“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为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发布481号文,1995年1月施行。”崔杰说。
在律师姚均昌看来,481号文距今已达23年之久,其中短短的13条的规定内容,实践中或被《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替代,或与目前劳动关系的处理及经济发展不相吻合,不适用当前法制化进程的节奏,“481号文早就该被废止了”。
“按理说,481号文从2008年就该停止执行。但由于没有明文废止,导致481号文的规定是否可以继续适用的争论,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停止。”崔杰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讲师王侃也认为,481号文被废止是劳动法治发展的必然。
在一些规定上,该文与劳动法律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影响了劳动争议裁审衔接。
人社部481号文件废止解读:一些经济补偿金不再支持
根据481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须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但《劳动合同法》则规定,用人单位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律师张志友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481号文废止之前,在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时,关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各地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争议。481号文废止后,这个争论可以停止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拖欠工资得不到惩罚,而是罚得更重了。只是有了处罚前置程序,即劳动者要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督促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才有加罚。”张志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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