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警察撞死22岁中国学生 事发时肇事者超速近1倍 事故在10日上午7点左右发生在东京足立区,东京警视厅竹之塚警察署交通科的警长尾添辉大(29岁)在时速限制在50公里内的道路上,驾驶速度超过了每小时100公里,导致一名走在路上的中国学生龚某某被撞。这名22岁的学生随后被送往医院,随即宣布死亡。
据警方消息,该名警长表示:“我看到前面出现了行人,但是没有来得及急刹车。当时的车速在每小时90公里左右”。尾添当日休假,但是因为有事所以前往警署,正是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了车祸。
12日,尾添以及该警察署的交通科长都已对龚某某的家属进行了直接的谢罪和道歉。警视厅交通搜查科科长表示,将对此事予以严肃公正地调查。目前,尾添正以涉嫌危险驾驶致死罪接受调查。
按照日本《刑法》第208条之二的规定,高速驾驶型“高速驾驶型”的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难以控制的高速度驾驶机动车。“以难以控制的高速度驾驶”,是指“因速度较高,难以根据道路状况控制行驶。具体指在急转弯、车辆性能不佳、超载等情况下,以具有引发事故的危险性的高速度行驶。”至于速度达到多少才属于“高速度”,一般认为不能在形式上以某个数值统一划定,而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判断。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被规定为伤害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其法定刑也是在分别参照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罪的基础上设置的。日本伤害罪的法定刑为15年以下有期惩役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伤害致死罪的法定刑上限为20年有期惩役,危险驾驶致死罪等同于伤害致死罪的定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