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3日讯,3月22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近日制作了有关离婚纠纷的专题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法院审结离婚纠纷案件140余万件。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显示,年龄相差0至3岁的夫妻最多,婚后2年至7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
数据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离婚纠纷年度一审审结案件量基本持平。在过去两年的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73.4%的案件原告的性别为女性,年龄相差0至3岁的夫妻最多。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想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占比为91.09%。65.81%的案件判决结果为当事人双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北京百恩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晓红表示,对于离婚,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就是男、女双方就离婚事宜包括子女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事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还有一种离婚途径就是去法院诉讼离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而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修复和好之可能。
数据还显示,77.51%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在全国离婚纠纷涉及家暴的一审审结案件中,有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家暴方式主要以殴打、打骂和辱骂为主。而在审结案件中,广东、贵州和广西涉及家暴的案件量排名靠前。
高晓红律师分析认为,家庭暴力这个充斥着满满负能量的词语,是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的刽子手。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法院可以一次性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而且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遭受家暴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因为家暴存在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司法实践中便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作为受害人,应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高律师表示,受害人一定要及时报警,到派出所做笔录、医院就诊、申请伤情鉴定,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在取得了上述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标题:离婚纠纷大数据发布:相差0至3岁夫妻最多 超7成案件原告为女性)
2018年3月9日讯,今天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目前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不在少数。法官认为,在现代社会,虽然观念有所改变,女性家庭地位、职业地位、社会地位均得到提高,但是女性在婚姻中依然不占主导地位。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学会自立自强,提高法律意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李嘉制图
一对夫妻于20年前恋爱结婚,育有一儿一女。刚开始夫妇俩一起创业感情较好,但后来感情破裂。陈先生起诉离婚,称妻子陈女士生活观念改变,痴迷于网聊,多次与网友见面,甚至将家庭共有财产挪给他人。一次争吵中,陈女士离家出走,之后两人一直分居。离婚诉讼期间,陈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称陈先生经常对她实施骚扰、跟踪、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因此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都存在女性一方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或者哪一方存在过错,婚姻感情产生问题,出现矛盾纠纷都可通过协商或采用诉讼手段解决。”海淀法院闫双法官认为,男性一方对弱势的女性一方擅自动用家庭暴力,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更是对女性人身的侵犯。
闫法官建议,婚姻出现问题,夫妻双方应当心平气和协商解决,一旦感情破裂婚姻实难维持,可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离婚,男性一方采用暴力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如果女性屡遭家暴,可依据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向男性或自己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结婚十多年感情出现问题后,王女士发现丈夫李先生趁她不注意,将他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转移了,而此时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王女士了解到,其中一套房产已经转移到李先生亲戚的名下,其他财产可能正在转移的过程中。为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一般夫妻财产分割发生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在婚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闫双法官提到,这其中包括“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情形。
此案中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私下转移,王女士在诉讼时提交了从房管局等部门调取的共有房屋登记状态和产权人信息等证据以证明李先生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闫法官建议,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另一方有这种情形时,若不想立刻就此结束婚姻关系,但又想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可搜集相关夫妻共同财产被隐藏、转移、变卖等的相关证据,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诉讼维权。
刘女士与郭先生是结婚三十多年的老夫妻,两人生育一子,但随着时间推移,两人感情出现破裂,后协议离婚。离婚后,刘女士得知郭先生在离婚前与一名王姓女子关系暧昧,频繁出入宾馆,还发生了关系。此外刘女士发现,郭先生在离婚前曾私下以他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将两人共有的但在郭先生名下的房屋进行处置。离婚时,刘女士对此事并不知情,而且郭先生婚内出轨,给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刘女士故此起诉要求分配拆迁安置房屋自己的部分份额,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闫双法官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需提供另一方对共同财产进行隐藏、转移等私下处置行为的证据。同时,对于婚内一方与第三人同居的行为,另一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可要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法院通过刘女士提交的视频、照片及郭先生的陈述,认定郭先生确有婚内出轨行为,但尚不属于同居。刘女士离婚后仍有权向郭先生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最终法院酌情判处郭先生应予赔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