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公积金提取手续瘦身,近日一则关于北京市国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简化的新闻受到关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将于9月1日起实施,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首先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申报信息并作出承诺,之后凡是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获取信息进行联网审核的,就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这项新规,职工提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购买北京地区住房的提取材料将大幅简化,通过身份验证即能实现“零材料”办理。这意味着,今后职工在办理上述三项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只需出示身份证明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对于其他需要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如购买北京地区新建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国管中心将继续推动与相关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从而进一步简化这类业务的提取手续。目前暂不具备联网信息审核条件的公积金提取情形仍需提供相关材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单位已经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职工,不需要提交任何材料就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此外,缴存国管公积金的职工如果在北京购买二手房,只需要通过身份验证就可以办理业务。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要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
意见明确,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5.公民民族成份。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贯。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2.住址变动情况。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4.注销户口情况。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意见同时还规定,对于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6类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