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男子因八字不合悔婚,受孕不结婚可告性侵?都知道婚姻不是儿戏,但在日前,90后女孩小韦和男友小苏恋爱两年多,小韦怀孕后,双方准备结婚,甚至在小韦的家乡已宴请亲友宣布订婚。没想到小苏却因为听说他与小韦的“八字不合”而悔婚。万般无奈之下,小韦只好选择流产,并将小苏告上法院索赔5.7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万元。
小苏的理由是小韦有失诚信悔婚,侵犯了她人格权下的性权利。恋爱结婚不成,是否就侵害了一方性权利,昨日下午,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离奇侵权案。法院当庭认定,小苏侵害了小韦的健康权,应赔偿小韦各项损失1.7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2万元。
至于两人最终为何分手,代理人给出了另外的答案。代理人表示,小苏一直有和小韦结婚的打算,小韦是他的初恋。双方的矛盾是提亲那天,小苏家人是以1.5万元彩礼金来提亲,且以为小韦的父母最多摆一至二桌的家宴,让最亲的家人见面认识未来女婿而已。事实上,小韦家人宴请了亲朋好友及本村村民共计几十桌之多,他们认为是铺张浪费。
事后经双方家长沟通,小韦的家人认为1.5万元只是茶水钱,彩礼金需另外支付,并告知摆结婚酒时还需送两头猪折款5000元。由于小苏刚参加工作,并无积蓄,这为经济条件窘迫的小苏家庭带来巨大压力。再因双方“八字不合”,小韦有“克夫之相”一说后,结合之前的大小矛盾,小苏家人更加反对这门婚事。而无经济基础支撑的小苏和小韦沟通未果后,导致了后面的事情。
小苏的代理人则坚持认为,因恋爱结婚不成,就说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不妥,小苏的行为最多仅是不符合道德,但是并没有违法。小苏决定不和小韦结婚的行为本身,并非法律所需强制干涉的内容。
但他导致小韦受孕且决定不予结婚后,未能承担他应承担的责任,履行他应履行的义务。小苏的行为对小韦最终选择终止妊娠,及由此而引发的对健康的伤害,具有过错,小苏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虽然小韦基于结婚的前提而与小苏同居并受孕,且因小苏的行为受伤害。但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就她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选择承担相应责任。小韦在婚前自愿与小苏同居并自愿受孕,未慎重考虑未婚先孕所可能带来之不利后果。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应减轻小苏30%的赔偿责任。原本相爱的两人便在“世俗”之中分道扬镳了,在爱情中谁也没有错,当爱情不在了,一切便成了徒劳。不过小编觉得,当爱情降临的时候,我们还是要珍惜相待,才不至于以后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