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曹云金的檄文中,写到了这样一段往事:团队如日中天的那两年,公司没有社保,我一个月演满了,32场演出,到手的工资有四千多,当时觉得,一群人在一起为了一个目标努力,为了大家更好,值得,一场一百多也没什么。2007年你拍《窦天宝传奇》在天津拍摄三个月,一分钱都没给我,我要求尽量保证北京小剧场的演出,想尽一切办法赶场,因为拍戏没钱,演出有钱,我得赚钱,我得填饱肚子,一场演出150块,我不敢落下,为了赶演出,我要自己承担油钱,来往的过桥过路费,最后一算,我还是赔了好几千。2008年天津开分社,演出费低,没人愿意去演,我带队开专场,一场卖出十几万票房,我就拿着500块演出费,过路过桥费还是一律自付,不管吃不管住,演完赔钱。晚上11点多演出结束,我得连夜返回北京,因为,第二天下午北京还有演出,我当时没别的想法,就是挣钱,因为我得活着。2009年拍《三笑才子佳人》,上海拍摄近两个月,也是分文没给,这回连演出费都没的赚了,就这么零收入生扛了过来;你总说你在钱上没亏欠过任何人,拍戏没钱,是因为片子没卖,所以不能给我片酬。我想不明白,我又不是投资人的身份,为什么要与你们担卖片子的风险?我在你那,连合作都谈不上,就是一个雇佣关系,为什么我演了戏,付出时间、付出了劳动,连养活自己的工资都没有呢?平心而论,没有收入,我真不知道靠什么活。你也穷过,你应该知道活不下去的滋味。最不能理解的是,后来片子播了,影片也上映了,这笔钱也没补还给我,这就是你对谁都毫无亏欠,是这样吗?按曹云金所言,他一场演出的收入只有150元、500元,到手工资4000多元,甚至拍片不仅没有钱拿,有时还要自己垫钱……
若曹云金所言属实,那郭德纲这样的做法合法吗?作为徒弟的曹云金可以要求师傅郭德纲补偿其劳务上的经济损失吗?模糊的“师徒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媒体评论,这场“师徒之争”起于“利”。当师徒关系牵扯到利益关系,“一日为师,终身为父”都是白扯,毕竟你不是人家亲爹,人家也不是你亲儿子。郭德纲只给徒弟那么少的钱,这真的符合劳动法吗?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士说,郭曹之事可能还牵扯不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通俗的解释就是:劳动法适用于个人与集体、组织、公司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回看郭曹之间:曹云金是2002年跟着郭德纲学艺的,那时郭德纲还没有注册公司,他们之间显然没有劳动关系。那如果郭德纲和曹云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二人的关系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郭曹二人之间的关系如果非要给一个界定的话,传统的“师徒关系”还是最为合适的:曹云金是学徒工,而郭德纲是教手艺的师傅。还有一种关系或许也存在于郭曹之间,就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但不管是存在了上百年甚至千年的“师徒关系”,还是更现代的“劳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对于处理这两类纠纷,还是很模糊的。
郭德纲,男,出生于1973年1月18日,天津人,相声表演艺术家,电影、电视剧演员,电视脱口秀主持人。1979年投身艺坛,先拜评书前辈高庆海学习评书,后跟随相声名家常宝丰学相声,又师从相声大师侯耀文。其间又学习了京剧、评剧、河北梆子等剧种,辗转梨园多年。2012出演电影《车在囧途》。2013年蛇年第一次登上中国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舞台,并出演电视连续剧《大宅门1912》。2014年出演喜剧电影《大话天仙》,剧中反串赵夫人;同年又与安以轩、汪东城主演悬疑电影《秘术》。2015年郭德纲自导自演电影《我要幸福》。郭德纲算得上一个草根艺人,之所以那么受大众的喜爱,是因为他的艺术作品接地气。一个很热爱相声的演员,一个很用功的艺人,这是我对他的一种判断。打拼到现在着实不容易,一路走来,既有被冷落的辛酸,也有不被接纳的伤害。其人性情蛮、拧,兼且浑不吝;求艺独、思,兼且底子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