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
2017年婚姻法补充规定:虚假债务夫妻另一方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据报道,2月28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据了解,1980年版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删除了该规定,同时在第41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夫妻联手坑债权人的情况,即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确定了第24条表述: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后来的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的法官往往以这一条为裁决依据,一些人需要为他们的前夫(前妻)的债务“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