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雇用赵某甲合伙杀死被害人赵某。被告人赵某乙将赵某甲介绍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出资雇用赵某甲用刀捅刺被害人赵某,系共同犯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3被告人刑事责任。
雇凶杀儿媳判死刑
宁波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雇用他人并亲自实施杀人行为,非法剥夺亲人的生命,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
被告人赵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受雇实施杀人行为,并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略小于被告人张某某,对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被告人赵某乙在雇凶杀人中充当“中介”,犯罪后果严重,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也未收取报酬,故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