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认定警方处罚适当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有小荣的报案,海淀公安分局查取了两人的聊天记录,制作了两人的询问笔录,小麦手机中保存的双方身份信息及小荣的照片等证据,这些已形成了证据链,彼此能相互印证,证明小麦多次向小荣发送淫秽、恐吓信息,干扰小荣正常生活的行为。而小麦却不能提供海淀公安分局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只有其单方陈述,不能否定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
法院认为,海淀公安分局在对小麦进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小麦也没证据证明海淀公安分局在处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定程序。
最终海淀法院认为海淀警方对小麦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小麦请求撤销海淀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小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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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我国《警察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